按照美国那边的法律事物常规来说,在开庭之前原告方都会把自己这边将要起诉凭仗的证据副本交给被告,这样的一个做法主要是为了降低司法成本。这种做法在术语上叫做“证据开示”,这么一种东东呢,那是美英这种海洋法系以前特有的一种东东。美国证据开示的范围很广,一方当事人利用开示制度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几乎一切方面的情报。对于证据开示要求,只有三种反对是有效的:其一,所寻求的材料与案件毫不相干;其二,证据开示要求过分加重负担,但只适用于举证责任过重或可以其他方式提供信息的情况;第三,证据开示要求搜寻属于保密特权范围的信息。由于对开示范围限制的相关解释是宽松的,实际上美国对开示范围几乎没作任何限制。
经过卓有成效的证据开示,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案件情况有了更加知彼知己、更加切合实际、更加触及案件本质的新见解、新判断,以致判决的结果呼之欲出并趋于明朗化了,于是,双方当事人开始了他们的和解尝试,于是这样司法成本也就降低了——当被告方知道了原告方拥有了很重量级的证据的时候,那官司也没有必要打了,所以不如直接庭外和解拉倒,这样以来比较省大家的时间,说不定还能协商一下少给对方赔点钱什么的。这么一种制度呢,以前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就是除了英国以外的欧洲国家很少使用,后来像是咱们中国,那也是借鉴了这么一种证据开示的形式。
不过在中国,证据开始那是申请之后要在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的,而在美国这边虽然说法官也可以主持,但是一般没人主持。就是原被告双方私下里交换一下证据就拉倒了。而像是商业诉讼,特别像是这种跨国的重量级的民事诉讼官司,那是肯定会有双方的证据开示的——其实都不用看起诉书里面立达要求美泰赔偿多少钱。只要看之前美泰在媒体上说1800万个玩具召回都是因为立达的错,这么一句话那就多大的重量级?如果回头这事儿被证明立达没有多大的责任的话。光是想想看就知道这不是几亿美元赔偿就能搞定的!
要知道美国这嘎哒,那赔偿起来可是跟中国不一样的!美国这边在赔偿的司法判定上,是有一种叫做惩罚性赔偿或者叫做报复性赔偿的机制存在的!在咱中国,赔偿那可是必须非常实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一百万,那就必须证明自己的利益的确因为被告的种种行为而损失了一百万!否则只损失了几万元,加上莫名其妙的所谓精神损失费,就要价百万的话。法院哪怕判原告赢了,但是最后也不会要求被告赔百万的,可能就是赔几万元本来的损失,加上几千块的精神损失费,最后要求被告登报道歉之类就完了。
但是在英美法系里面就不一样了,在18世纪的案例中,法官为了惩罚被告,所以就有了惩罚性的大额赔偿判定。可能被告只给原告造成了几万元的损失,但是最后加上莫名其妙的精神损失费,可能最终真的要赔百万美元以上!这么一种东东的存在。本身的想法是震慑做错事的人,让其不敢再犯,同时也震慑他人。让他人也不敢这么做错事!本来这种想法是挺好的,但是美国人跟中国人一样,就特别善于发现各种漏洞,就特别善于利用规则来得利——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之后,美国的老百姓简直就跟刁民一样,哪怕是去海滩晒太阳,被海滩上的椰子树上掉下来的椰子砸到,哪怕只受轻伤,那也会要求什么上亿美金的赔偿!
而且美国还有一帮子律师专门帮着普通老百姓打这种官司。甚至他们还主动的去找各种出了奇葩事儿的老百姓,主动怂恿对方来打官司。而律师的要求也很简单——打官司的时候不用出太多的律师费。而如果官司打成了,那么最终要分给律师三分之一甚至一半以上的赔偿金!而这样以来。其实就等于是一帮子无良律师找各种刁民来敲诈厂商!如果说一些时候真的是厂商做错了,那也就罢了,但是更多的时候那些为了钱然后能力还特别强的律师,真是没有下限的在法庭上敲诈啊!
比如说曾经就有个例子,有个美国大老粗买了一辆很大的房车——就是那种跟依维柯等客车差不多甚至更大,然后驾驶座后面不是座位,而是改造成了床、厨房、电视、卫生间等等设施,就是车子就可以当房子的这么一个玩意儿。这么一个大老粗买了这么一辆车之后,在西部荒漠无人区笔直的公路上面开,结果周围景色太相似,而且也没有什么车经过,更没有红灯路口什么的,开了一段时间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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